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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07:43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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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建稽综函[200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稽查办公室紧紧围绕部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案件稽查为主线,切实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职能,着力做好专案专项稽查,推进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推动地方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深化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稽查办党员干部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入到多项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按照部里统一部署,稽查办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在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两个阶段,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一是认真组织政策理论学习。组织或参加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支部集中学习研讨、个人自学等活动,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等重要文件。二是结合业务工作开展调研。确定了《建设稽查是建设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市场诚信体系 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关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预警作用的分析与思考》、《试论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陇南地区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思考》等5个调研题目,分别由办领导牵头,开展深入研究,形成了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三是深入查找剖析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征求全办同志意见,查找差距和不足,剖析存在的问题,并组织评议《稽查办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效能进一步增强。一是认真做好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批示的专案稽查。共组织专案稽查10件。二是积极组织或参与开展专项稽查。包括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回头看”检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联合抽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中央联席会议信访工作督导检查、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等24次专项稽查。三是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共处理信件类投诉举报148件,网络类投诉举报282件。四是加强统计和分析研究工作。深入剖析了2007年以来查处的18个违反城乡规划的典型案例,提出了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

  (三)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开创新局面。一是及时发现并制止了多起违法违规苗头。共发出督察建议书和意见书19份,起草调查报告32份,约见地方政府领导几十次,多数问题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并得到及时制止。二是总结并向国务院报告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在我部提交的报告上,国务院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批示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管,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三是扩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范围。派驻了第三批规划督察员,目前我部已向34个城市派驻了51名规划督察员,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6个城市和23名规划督察员,覆盖了全部省会城市、5个副省级城市以及桂林、苏州2个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复合型城市。四是完善规划督察体制机制。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08〕92号),研究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廉政“五不准”》,修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暂行规程》。五是提高规划督察工作质量。组织了4次规划督察员工作会议,交流各组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明确工作思路;会同部内相关司局组织召开3次典型案例分析会。六是推动利用动态监测成果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研究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划督察动态监测工作规程》,在郑州、石家庄、南京、昆明等4个城市开展了动态监测试点工作,组织召开了规划督察动态监测试点工作研讨会。

  (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推进。一是组织召开了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会议,学习贯彻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研究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措施。二是指导全系统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全系统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61件,其中刑事处理45件,纪律处分16件。三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理论研究。重点剖析了预防和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贿受贿问题,系统分析了2006-2007年全国查处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700余件违纪违法案例,提出了查处房地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思路和重点。

  (五)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联合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通报了26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全国各地共查处规划审批、房屋拆迁、开发建设等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9000多起,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1700多起。二是组织八部门对28个省(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巩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三是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会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涉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实地督办群众投诉举报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项目。

  (六)推动省级建设稽查制度和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稽查办对各地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多次调研,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总结和推广经验,推进各地建立健全建设稽查工作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2008年3月和9月,江苏、安徽两省建设厅分别成立了稽查办和稽查局。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了稽查制度。在部领导的协调下,其余大多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在积极筹建。在抓好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同时,积极指导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设,截至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建立了规划督察员制度。

  (七)举全办之力,圆满完成抗震救灾各项工作。“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稽查办全体同志积极投身抗震救灾,先后有50多人次赴灾区工作。一是承担部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综合组工作。赴部分省市检查过渡安置房生产情况,商交通部、公安部、中石化、中石油等部门协调安置房物资运输、车辆加油等问题,商国资委联络协调灾区过渡安置房建材不足的问题。二是受部里委派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工作。及时向前方指挥部报告我部抗震救灾的工作进展和措施,向部里报告灾区的有关工作情况。三是参加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赴四川、陕西和甘肃省极重和重灾区数百个过渡安置房计划建设点,调查实际需求,落实建设用地;现场指导施工,督促建设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援建省市和受援地在过渡安置房运输、安装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四是参与指导陕西、甘肃两省灾后农民过冬房建设。会同部内相关司局,数次组成工作指导组赴陕、甘两省6个重灾县的几十个乡镇,实地指导和推动灾区农民过冬房建设工作。先后有多名干部前往灾区,主动承担起协调组织专家组深入重灾区的具体工作。稽查办荣获部“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称号,全办有12名同志被评为部“抗震救灾先进个人”。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在部领导的关心下,为增强执法力度和监督职能,更好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稽查办还始终把党风廉政教育寓于日常工作中,通过建立集体学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着力加强思想作风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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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
  
  为了激励先进,抢抓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二大目标,实施"三大战略",全面落实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加快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努力提高全市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国土资源管理、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参加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市西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
  二、考核内容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共设置下列八项考核:
  (一)城市发展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业工作;
  (四)贸易粮食和民营经济工作;
  (五)外向型经济工作;
  (六)环保和交通工作;
  (七)推进工业化工作;
  (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
  上述八项考核的考核指标、目标和评分标准附后。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考核办),市综合考核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任副主任,统一负责考核的组织、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目标。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以及省里下达的各项指标,研究确定考核目标,下达各被考核单位。需要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考核目标的,必须以本文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准。
  (二)检查考评。
  1、自查总结。次年1月15日前,各被考核单位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进行自评打分,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2、部门初评。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评,提出评分意见,次年1月15日前提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职能部门初评意见原则上不得更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由分管副秘书长复核签字后,送交市综合考核办。
  3、汇总分析。市综合考核办对各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和部门初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统一考核数据认定口径及需提供的相关依据。
  4、实地核查。次年1月中下旬,市综合考核办从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综合核查组,统一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综合核查组主要采取听汇报、组织抽查和有关部门核对等形式,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核查评分意见。每项考核必须拉开得分档次,不得出现全部同一得分现象,并严格根据得分高低排名。
  6、提出考核建议。市综合考核办对各综合核查组的核查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各项考核结果建议,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核。
  7、考核结果审定。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奖励
  根据考核实绩,各项考核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考核对象为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考核对象超过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通报,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考核奖金由市财政统一列支。各项考核一等奖的奖金为1万元,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为1:0.8:0.6。
  六、考核期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七、其它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发展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2、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3、社会事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4、贸易粮食和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5、外向型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6、环保和交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7、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8、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渝文审[2007]28)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28号

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且主机功率44.1kW以下的渔业船舶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渔业公务船舶登记由市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其他渔业船舶登记由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受理。

第五条 渔业船舶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作业地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申请。但在交界水域、共管水域作业的,由船舶所有人向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申请。

第六条 作业地所在乡镇为渔业船舶的船籍港。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申请国籍登记,并填写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交验下列文件:

(一)取得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1、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新建船舶应当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没有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的自建自用船舶,应当提供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3、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二)除新建船舶外,应交验原船籍港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用于捕捞生产的应当交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用于养殖生产的应当交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第八条 渔港监督机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授予或者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编号格式:渔港监督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简称+yc+签发证书年份(2位)+顺序号(4位)。

第九条 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更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船名或者船号;

(二)区县(自治县)境内船籍港:

(三)船舶尺度、吨位或者作业方式;

(四)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者功率;

(五)船舶所有权没有转移的船舶所有人名称或者住所;

(六)船舶共有情况。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变更船舶尺度、吨位或者作业方式以及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者功率的,应当提交船舶技术证书。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当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在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项目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加盖证书专用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转移;

(二)船舶灭失或者失踪满6个月;

(三)船舶报废或者拆毁;

(四)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用途的。

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登记档案转交给重新登记的渔港监督机构,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转移船舶所有权的,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交付之日前15日内向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船舶灭失或者失踪满6个月的以及船舶报废、拆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灭失、失踪满6个月或者船舶报废、拆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用途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改变用途前15日内向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向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交回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没有申请办理的,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应当注销登记而未经注销登记的渔业船舶,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原船籍港和新船籍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船名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船上明显位置予以显示,并保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证人应当持原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原登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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