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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0:25:46  浏览:8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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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2007年9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管理养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行政村(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道路。
  第四条 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实行政府主管、行业指导、村级养护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区)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二)负责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费用每年每公里不低于二千元;
  (三)保证养护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安排实施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管理养护工作计划,组织村级道路中修、大修专项工程招标工作;
  (二)编报村级道路年度养护预算;
  (三)筹集落实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并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养护资金的使用,督促所辖行政村按合同兑现养护工工资;
  (四)组织村级道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完善村级道路标志及安全保障设施;
  (六)组织开展村级道路的冬春普修;
  (七)协助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村级道路路政管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日常小修保养、冬春普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路政案件;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本村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应当负担资金的筹集;
  (三)确定专人负责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签订管理养护合同,经常检查养护队伍工作情况,提供路政管理信息;
  (四)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标志;
  (五)负责村级道路两侧环境的整治和保持。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村级道路养护政策,指导全市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编报全市村级道路发展规划;
  (三)编制市级养护资金预算,督促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四)审批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和考核全市村级道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村级道路养护市场运作情况;
  (五)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做好村级道路政管理工作;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道路普修;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报大修技术方案,审查确定中修方案;
  (五)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将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村级道路的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中修、大修等专项工程,应当在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标等方式,选取有养护资质的专业公司实施;村级道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采取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或者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养护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合法从事道路养护业务。
  第十三条 村级道路的绿化以及路树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村级道路养护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根据村级道路养护计划和上级有关政策,统筹安排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中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一千元,县(市、区)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一千五百元,乡(镇)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五百元;
  (四)村民委员会依法筹措的资金;
  (五)社会各界的捐资。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级道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随着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养护的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道路的中修、大修工程;
  (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资金优先保障村级道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村级道路养护资金。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护资金专账,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第十八条 农村规划宅基地、土地延包(调整)、通电、通水等,应当统筹安排,不得妨碍村级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在村级道路上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道路交通标志。
   第二十条 在村级道路及其边沟外缘一点五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载超限车辆行驶;
  (二)堆放、焚烧秸秆;
  (三)毁坏路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安全设施;
  (四)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打场、晒粮、打煤球;
  (五)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道路的引水灌溉;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占道经营;
  (八)其他侵占、毁坏村级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挪用、侵占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村级道路管理养护造成其失养和严重损坏的,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村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进行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未造成村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并限期清除;造成村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没有恢复原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阻碍正常养护作业的;
  (二)阻碍在村级道路用地范围取土(砂石)养护公路的;
  (三)侮辱、打骂养护作业人员的;
  (四)因管理养护发生其他纠纷的;
  (五)偷盗、毁坏村级道路设施、标志、标线的。
  第二十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法律程序,滥施处罚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赔偿)款物的;
  (五)违法拦截车辆的。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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熵与环境权
[摘要]环境权的产生,是在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背景下产生和出现的。环境权的提出,是环境伦理发展的结果,是人类世界观系统化的结果。作者引入热力学中的熵的概念,借以论证环境权的性质,并总结了关于环境权问题理论界的几种观点,最终说明环境权是一种系统权,其本质是系统权利和要素权利的平衡,是一种义务性权利。
[关键字]环境法,环境权,熵
[作者情况] 李飞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政法委员会 030600 lolchina@163.com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都报复了我们”①----恩格斯①

引论:环境问题与环境权
自从人类开始有意识地在自然界定居生活以来,以人类居住地为中心的环境退化即宣告开始。所谓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②。环境问题作为人与自然界对抗的产物,自人类产生的那一天就开始出现,可以说,环境问题的产生“可以说明是必然的”。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人类刚刚从森林中走出,人类对于自然的影响和干预还极为微弱,人类对于自然的活动也仅仅以动物性的活动为主,在此阶段,人类对于自然的作用还尚未超出自然的调节能力,也当然不会产生诸如今天的严重的问题,但火的使用,使人类第一次掌握了一种自然资源,由此,人与自然的关系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甚至可以说:“人类掌握了对火的使用……是环境变化的罪魁祸首”③。经过两次社会大变革,人类进入了农牧社会时期,此时,人类已经结庐而居,开始开垦荒地,杀伐森林,放养牲畜,对于环境的态度也由消极的适应转化为有限的开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人口持续增加,生产工具的不断革新,逐步产生了小范围的环境问题,过度开垦导致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同时随着城市的出现,环境污染出现了萌芽。但此时由于人口数量,城市规模还非常有限,对于小范围内的环境问题,人类可以通过迁徙来解决问题,故而没有得到人类的重视。伴随着蒸汽机的发明,人类由农耕文明开始向工业文明过渡,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织造,生产力水平快速提高,科学技术的大发展,使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向更深层次发展;人类开始对自然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大规模的垦伐,化学工业的出现,使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世界范围内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让环境污染迅速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速度,环境问题上升为局部性问题,八大公害事件正是其最集中的体现。由于局部地区环境的恶化,自然环境进入了全球性全面恶化阶段,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厄尔尼诺现象等一系列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环境问题超越了专家学者的视阈,超越了一国的边界,成为全世界每一个人不得不关注的严重问题。
而环境权,就是在环境全球恶化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权利。对于环境权,蔡守秋教授认为“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性质是人权,是一种自得权,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或维护适应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④
关于究竟什么是环境权,环境权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权利,环境权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此姑且不论,但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谈谈我对环境权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 熵与环境系统
1. 什么是熵
熵(Entropy,希腊文中字义为发展演化)是德国物理学家克劳修斯(R.clsuslus)1854年首先提出的一个热力学状态函数。克劳修斯将熵这个概念引入热力学,用来阐明热力学第二定律。1877年,奥地利物理学家玻耳兹曼提出了玻耳兹曼关系式,建立了熵与系统微观性质的联系,赋予了熵统计学的意义。玻尔兹曼(Boltzmann.L)从分子运动论的角度对熵的含义进行了扩展,认为熵是分子运动混乱程度(无序度)大小的一种测度,是系统无序程度的描述。玻尔兹曼同时给出了熵的计算公式:熵(S)与系统无序度Ω间有如下关系:
S= KlnΩ
在该公式中中K即玻尔兹曼常数,ln为自然对数。⑤
由此看来,在一个系统中熵的大小与系统无序度成正比关系,也就是说,系统熵越大则无序度越大;系统无序度越小,则系统的熵值越小。
同时还提出了所谓熵增原理:隔离系统中一切自发过程都是向着熵值增加的方向进行,达到平衡时熵值最大。⑥也就是说,孤立系统总是向着熵值增大,即有序度差的方向发展。对于任何一个开放的系统来说,它与环境系统间都存在着能量和物质的交换。因此,“其熵的变化不仅要考虑系统内部的熵增加,同时还要考虑系统与外界的熵流通。”⑦ 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系统,其熵值S由两部分组成即:S= 外熵变+内熵变 外熵变是指系统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所引起的熵变,也称为熵流;内熵变为系统内部的不可逆过程引起的熵变,也称熵产生。
2. 熵与环境问题
根据热力学第一定律的表述,能量既不会消灭,也不会被创造,能量只能从一种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状态,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整个世界的能量是守衡的,换句话说, “太阳底下是没有新鲜的东西” 。单纯的认为能量的守衡而不考虑能量在转化中的损耗,只会导致人们片面的认为自然资源是能被永恒利用的,正因为能量的总量是不变的。但是在现实中却往往与之相反,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只能导致总量的减少而不会保持不变。这是因为在能量的转化过程中, 能量会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失,即当从“‘有效的’或‘自由的’能量”变成“‘无效的’或‘封闭的’能量”,我们会因此“得到一定的惩罚”⑧我们损失了能在将来用于做某种功的一定能量,而这个惩罚,就是熵。例如,在燃烧的过程中,在我们获得的热量并不完全相当于燃料本身的能量,这是因为燃料本身的能量一部分转化成了气体,一部分转化为热量,还有一部分转化为了其他的形式。虽然燃烧过程中能量并没有消失,但同一燃料再也无法来做同样的功了。因此污染的本质,其实就是无效能量的增加,是熵的增加。而对于环境破坏来说,其实质是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的提出,与其所依赖的法律价值是密不可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法律价值的发展变化,才导致了环境权的产生。环境法律价值或者说环境伦理,其产生的根本原应在于(1)自然科学的新发展导致系统世界观的形成。20世纪以来,随着相对论,量子力学,系统整体实在理论,混沌理论,宇宙全息统一论的提出和发展,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已经由孤立的局部的关联,向着整个宇宙系统联系的方向发展。(2)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给环境伦理的出现提供了现实的需要。关于环境伦理,或者说是价值观,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泛人道主义 泛人道主义的观点认为惟有人类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地位,反对把权利概念扩展到动物,但肯定了把权利扩展到后代。这种理论,其实质是“人类中心主义论”对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情况的一种反映,“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本质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生存”“以保证资源可以被更长久的利用”以最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动物权利论 动物权利论又叫感知主义,该理论的观点是把道德范围扩展到动物,但对道德地位的承认不得超出感知生命这一部分,即除花草树木以外的人和动物才是道德的主体。(3)生机主义 生机主义的观点认为“所有生物具有平等的内在的价值”即该观点把所有生命看作是道德主题,包括人,动植物和一切有生命的物体。(4)生态中心主义 这种理论体现在环境法上,就是要求“法律承认自然的权利,确立自然的法律地位”
由于环境伦理的差异,基于环境伦理的环境权,也当然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1.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的,独立的人权,环境权是可分的,包括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法人环境权。此种观点,是目前环境法学界的主要观点,但反对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将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并驾齐驱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善”。并认为一方面该观点从理论上无法解决一些环境现实问题,如“对濒危动物的保护不是由公民的环境使用权发起的,仰赖这种使用权保护环境在生物多样性方面就会出现盲区,同样,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都不在环境使用权的关怀范围之内。另一方面认为,某些学者倡导的环境权“公权私化”不但不能解决好环境问题,而且回导致环境恶化,因为“从历史上看,在权利从粉张扬之后,人类遇到了严重的环境危机”
2. 环境权是整个人类对整个环境的权利,环境权是不可分的;环境权的实现不是靠主张权利来实现,而是“靠环境义务的履行来实现,靠义务主体对义务的主动履行来实现”不管是怎样的国内外立法,“都应当致力解决环境义务的分担和履行问题”
二、 熵与环境权
在熵理论中,熵的概念的提出者克劳修斯从热力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将熵定义为:
ds=
其中T是绝对温度,dQ为系统在其所经历的过程中吸收的热量。⑨借鉴熵的计算公式到法学领域,笔者认为,法学中的“熵”存在下列关系:
ds=
下面就这一关系分别论述:
人类社会是自然系统的一部分,由于一开始在对于自然的态度上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要理论,因此此时的人类活动都是在不考虑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必然导致作为要素的人类权利的无限扩大;同时相对于自然环境来说,自人类开始产生的那一天起,自然的“权利”就开始不断萎缩。根据上面的关系,自然权利的减少和人类权利的递增,必然导致整个系统熵值的增大,如此以来,环境问题便产生了。关于环境自我调节能力的考虑,其实质其实是一种负熵的增加。由于整个地球在运动过程中与外部宇宙环境(主要是太阳)发生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因而对于输入地球环境系统的能量,从熵理论看来,其实是一种负熵,即增加了系统的有序性而降低了无序性。由于S=S内+S外,人类活动导致整个地球内熵值的增加,而由于负熵的进入,对于系统总熵值减慢了其增加的速度,因而产生了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所以换句话说,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系统内部熵的增加速度大于负熵进入系统的速度。
对于动物权利论的观点,从系统的观点看来,动物权利论的本质是通过对动物个体生存的报务来保护各种动物在系统内的地位不受干涉,以维持在系统中的平衡而不至于退出系统,遭到灭绝。所以,对于单个的动物来讲,其并不享有所谓“环境权”而对于由该单个生物组成的整个种群来看,则有在系统中维持平衡的权利。
对于单个的人来说,个体权利是整个社会权利的组成部分,由于个体总是要求其权利的不断增加,所以为了维持整个系统熵的平衡,就需要社会权利的增加,或者说是权力的增加。因此,国家权利也要迎合个人权利的需要,要不断的变化发展,以维持系统熵以最小值出现。但如果无限增大社会权利而减小个体权利,纵然可以使得系统熵增加的速度减小,但又必然使整个系统向封闭的方向发展,最终导致系统的死亡和崩溃。因此,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必须相互对应,协调发展在平衡中求得进步,因而对于把环境权划分为个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是具有相当的意义。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要素权利不仅包含着当代要素之间的平衡,而且也包含着纵向代际之间的平衡,由于本代的无序发展必然导致系统熵的增加,而红带对于前代所产生的熵,必然会付出比以前更多的功来鉴赏,而这样又导致更多熵的产生,最终使得整个系统熵的更大尺度的增加。
从环境权的属性来看,环境权必然是一种义务性为主的权利,这是因为从内容上看,环境权最具体的表现就是保证有足够的饮水,纯净的空气等,以实现健康生存。而从权利的实现来看,无非是使熵值增加速度减缓,最终实现与负熵进入速度的平衡,这一方面需要社会权利的适度增加,另一方面又需要个体权利的适度减少,而权利的减少则意味着义务的增加,因而从系统的观点来看,环境权是一种义务为主的权利,所以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题普遍设定义务,并要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环境权,也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唯一出路。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的出如下结论:
环境权是一种系统权,既包括整个系统的权利,又包含系统各要素的权利,其权利实质在于维护各要素在系统中的平衡,使得系统熵以最小的值出现,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① 1.恩格斯著《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卷 人民出版社P519
② 吕忠梅著,《环境资源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③ 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P3
④ 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04年2月 田其云等 《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新进展》P77
⑤ 韩渊丰著,区域地理理论与方法[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三节
⑥ 物理化学------天津大学版”第四版教材
⑦ 同⑤
⑧ 《熵:一种新的世界观》(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吕明、袁舟译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足石刻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足石刻是大足县境内始于初唐至明清主要表现为摩崖造像的石窟艺术的总称,是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县境内北山、宝顶山、南山、石篆山、石门山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以下统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大足县境内其他石刻文物,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管理。
  第四条 文物的保护与维修,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文物的保养、修缮、迁移,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大足石刻文物管理处具体实施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保护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足石刻文物管理处应建立健全保护区内的石刻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规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盗、防损毁措施。
  第七条 大足石刻文物管理处应会同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制定有关规定,加强对保护区内的社会治安、交通运输等管理,维护保护区内的社会秩序。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大足石刻保护区内的文物及其附属物。
  在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工程。
  因特殊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经大足石刻文物管理处审核,由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依法审批,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所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调、风格,必须与保护区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山采石、毁林开荒、乱挖乱掘等破坏环境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的风景林木确需疏伐更新或砍伐的,须经大足石刻文物管理处审查同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的石刻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重大修缮工程,必须制定修缮计划,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的所有居民和游览者都应该爱护文物和环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保护区内的文物及其建筑物拍摄电影、电视的(拍摄电视新闻报道除外),在报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拍摄电影、电视应当按批准的拍摄项目及内容拍摄。
  第十六条 大足石刻文物管理处的各项经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其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在保护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大足石刻文物管理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大足石刻文物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大足石刻文物管理处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大足石刻文物管理处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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