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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3:09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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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饶府发[2006]8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九日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立的主攻工业战略,规范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政策激励、扶持、导向作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对《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饶府发[2005]12号)予以修订,特制定《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来源: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财政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条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批。设立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申报项目的汇集和初选等日常管理事务。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第四条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科技局、外经委、安监局、环保局、上饶经济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市本级重点培育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改贴息、补助;市本级工业培训补助;上饶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全市工业奖励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费用。

1、重点培育企业系指上年度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300万元(含政策性减免退税,下同)以上或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重点项目系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

第三章基金的申请条件和执行标准

第六条 贴息条件与标准:

1、重点培育企业、重点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新增投资自筹不足向银行贷款部分,可以享受贴息。

2、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当年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贷款金额与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予30—50%的一次性贴息。

3、自筹资金占总投资45%以上的技改项目贴息,予以优先安排。

第七条 补助条件与标准:

1、重点培育企业、重点项目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的省级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自筹资金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达标的,按投资总额1%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3、重点培育企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在获得国家、省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给予配套扶持资金补助。其中:通过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

4、上饶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补助。

5、经市政府批准的调研、专家咨询、重点项目编制论证与洽谈、工业规划编制、工业培训、工业信息采编发布及组织参加全国全省性工业活动等费用,给予专项补助。

第八条 奖励条件与标准:

1、每年由上饶经济开发区牵头组织区内工业企业,对市直部门(含市直条管部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出5名“支持服务园区工业企业发展优胜单位”,每名给予1万元奖励。

2、下述奖项,奖励对象面向全市地方工业范围:工业企业当年股票发行上市后,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创获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或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奖励20万元;当年新评为国家级优秀新产品的,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对获得“先进工业县(市、区)”奖、 “先进工业园区”奖的单位和获得“上饶市工业十强企业”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按另行制定的评选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资金管理

第九条 申请贴息、补助、资助及兑现奖励,由申报单位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汇集、筛选,送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

第十条 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企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截留、挪用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或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扶持、获奖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不包括中央、省属工业企业。

第十三条 此前出台的有关贴息、补助、资助、奖励政策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要求各县(市、区)都应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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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6]159号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定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目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含坛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制作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第四条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回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第五条 公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书面或口头申请其回避:

  (一)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第六条 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依法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等情况,对物证或现场进行检验、勘验。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于公证人员的调查取证,应当给予协助。

  公证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七条 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一)合同、协议、契约;

  (二)财产所有权,财产分割赠予、转让及财产状况;

  (三)继承、遗嘱、委托;

  (四)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五)婚姻状况;

  (六)出生、死亡、生存;

  (七)身份、学历、经历;

  (八)法人资格、章程、资信、财产状况;

  (九)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十)文书、证件的制成日期以及签名、印鉴属实、

  (十一)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文书。

  第八条 下列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文书,公民或法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合同以及招标、拍卖活动;

  (二)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方因借贷关系而设定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三)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拍卖租赁活动及出卖合同;

  (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创立大会;

  (五)联营含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六)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承包合同;

  (七)购销合同、科技协作合同、劳务合同等;

  (八)房屋拆迁协议及证据保全;

  (九)私有房屋的分割、赠予、继承;

  (十)计划生育合同、收养协议;

  (十一)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方可生效的行为和文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文书,公民或法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二)房地产交易;

  (三)扶养、抚养、赡养;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五)经国家批准的有奖募捐及依法设立的有奖销售及竞赛活动。

  第十条 公证机关可办理以下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清点财产、遗产,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

  (二)封存样品;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当事人委托的有关法律事项;

  (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在履行公证事项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二条 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二)债权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条 债务人因下列情况之一,无法履行其合法给付义务,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接受履行;

  (二)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或者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而其代理人名称、地址不详;

  (三)债权人下落不明;

  (四)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提存。办理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后,应通知债权人在期限内领取提存的物品、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对不易保存或者债权人逾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机关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物,上缴国库。

  因提存支付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 1 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的原回应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照回家规定收费,也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第十七条公证机关对不真实或者不合坛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当不予受理或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机关及其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书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证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并参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YY/T0287-1996《质量体系-医疗器械-GB/T19001-ISO 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制订《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所指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包括硬脊膜外腔神经阻滞(简称硬膜外麻醉)、蛛网膜下腔阻滞(简称腰椎麻醉)、神经阻滞等各种麻醉方法进行穿刺、注射药物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以下简称“麻醉包”,其中包括配置器械)。

本《细则》适用于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申请、换证、复查、日常监督的检查评定。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实施对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企业生产的必备条件
1、按照GB/T19001-2000标准和YY/T0287-1996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2、至少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麻醉导管、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中的一种产品。

3、企业生产产品的注(挤)塑、精洗、烘干(晾干)、检验、装配、初包装等均应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洁净区应符合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见附录7)。

4、自制或外购产品的初包装在3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5、外购配套用医疗器械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6、产品实现的各个过程应有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并配置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和与产品规格相适应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系列产品参考检测仪器和设备见附录8,相关技术标准见附录9。

三、检查评定的原则和方法
1、本《细则》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范围分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与顾客有关的过程;设计和开发;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测量、分析和改进,共八个项目,30个条款,160个检查项,其中记录项12 项,重点检查项44项,一般检查项104 项。

2、分数设定:总分为895。其中:记录项不评分;重点检查项满分10分;一般检查

项满分5分。按照“检查内容”的符合程度确定各条款中检查项的评分系数。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a.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b.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8;
c.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d.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3、检查组评定时,记录项重点检查内容(见附录6)应全部通过,其余每个项目的评定分占该项目标准分的80%以上为通过。

4、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抽样检测时,如结果不合格,生产企业应在半年内制定纠正措施,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检查组重新实施现场产品抽样检测,如检测仍不合格,则本次检查评定为不能通过。

5、在生产条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记录与实际不符,至少扣除该检查条款的全部分数。

6、在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过程中寻找客观证据,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应做好不符合事实的记录。

7、检查组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应由生产企业的负责人确认。生产企业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有争议时,检查组应如实记录,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检查的实施及附录说明
1、组织检查组
检查组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

2、检查方式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方式。

3、现场检查
检查组对企业检查时,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情况记录表》(见附录1),随后与企业领导层交换意见,对重点检查项、一般检查项的不合格由企业负责人做出书面确认。最后检查组召开末次会议做出现场检查评价并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结论表》(见附录2)。

4、产品抽样检测
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可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现场检查通过的企业按照《细则》相应附件要求进行产品抽样。抽样时,由检查组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并现场封样,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抽样单》(见附录3),抽样方法见附录4。已封样品需在三日内寄出,由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

5、异常情况处理
检查组在检查评定时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时,经确认情节严重的,检查组有权决定终止检查,并将结果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为保证检查人员准确、公正、有效的开展工作,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企业对检查人员工作情况和意见可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检查员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录5)。

五、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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