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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24  浏览:9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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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7 年 1 月 11 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7 年 3 月 3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房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不设区的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实施涉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

  第六条 有下列房屋结构改造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柱、梁、板、承重墙体的;

  (二)在柱、梁、楼板上开设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三)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扩大门、窗、洞口或者变更位置的;

  (四)增大荷载,超出房屋原设计承载力的;

  (五)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六)拆改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构改造申请;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市、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许可手续不得收费。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应当按照许可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实施结构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许可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的,施工者不得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施工者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许可决定和施工设计方案。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结构改造前,有权向物业管理单位、城建档案机构、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而损坏,需继续使用的;

  (三)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装大型广告牌,新增水箱、铁塔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第(二)项的鉴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申请。

  第十三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超过结构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建筑,每三年鉴定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申请;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确定鉴定的内容和范围;

  (二)初始调查,收集调查房屋原始资料及历史状况,并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三)现场详细检查、检测,进行结构复核验算;

  (四)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房屋安全等级;

  (五)作出反映房屋安全状况的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六)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专业鉴定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文书;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文书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

  第十九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

  在遭遇台风、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定期修缮养护。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下列意见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救助补贴。

  第五章 白蚁防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和需要装饰装修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适当减收。

  白蚁预防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所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和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所建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三年,包治期限内发现蚁害应当无偿灭治。

  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现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灭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救助补贴。

  第二十七条 白蚁防治机构防治白蚁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擅自改变许可的项目或者超越许可的范围,进行房屋结构改造,或者施工者未取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改造批准方案,仍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将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申请鉴定,逾期仍不申请鉴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实施涉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承担,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险,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包治期限未及时委托灭治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蚁防治机构不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预防灭治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白蚁防治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军队、宗教团体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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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颁发《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颁发《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处(部):
随着我行外币储蓄存款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已有越来越多的储户要求办理存款异地托收。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业务操作规程,以优质服务吸引储户,增强我行的竞争能力,现制定《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并下发各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储蓄部。

附: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
一、为满足储户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引起的异地存取款需要,维护储户和银行双方的正当权益,兹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制订本办法。
二、活期和定期外币储蓄现钞户和现汇户均可应储户要求办理境内存款异地托收。现钞户办理异地托收时无须经过钞买汇卖,原存款行在托收委托书上注明“现钞户”,委托行收妥后仍按现钞户对待。
三、托收已到期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原存款行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至存款划出前一天,其中超过原订存期的部分按划出前一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储户委托时约定转存者,原存款行同上述办法将本息划转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以原存款行划出日为起息日,根据储户要求将整数利息并入本金或原金额办理转存,存款按照起息日的挂牌利率计算利息。
四、托收未到期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委托时未约定续存者视同提前支取办理,由委托行负责验对储户身份证件,并在存单(折)、托收委托书上批注证件有关内容和“提前支取”字样。原存款行按照存款划出前一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至划出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托收。
托收未到期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委托时约定续存者,原存款行按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利息至存款划出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按原金额、起息日、利率和期限给储户开立新存单(折)。
五、托收外币储蓄活期存款,原存款行按照存款划出前一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至划出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储户要求继续存储者,委托行收妥后将利息并入本金,以原存款行划出日为起息日,给储户开立新存折。储户不断续存储者,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六、凭印鉴支取和预留密码的存单(折)办理托收时,必须在存单(折)上加盖预留印鉴、在委托书上写明密码,否则不予受理。
七、委托行对办理托收的存单(折)应加盖“内部划转拾得无效”字样的戳记,以防遗失冒领。
八、为减少凭证传递环节和缩短凭证在途时间,异地托收委托书和存单(折)等凭证可由委托行直接寄往原存款行。由于邮递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凭证误投时,收到非本行开具存单(折)的行处应立即将全套凭证转寄原存款行,同时通知委托行。如因原存款行名址不详,无法转寄,应立即将全套凭证退回委托行。
九、遇托收凭证邮寄途中遗失,经查实并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后,委托行可向原存款行申请办理挂失,由经办人员根据委托书底联上的户名、帐号和金额填写挂失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委托书底联的复印件两份寄原存款行。原存款行查实该存款确未被支取后,给予办理挂失托收,将存款本息划转委托行。如该存款已被支取,应查清原因后酌情处理。
十、凡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而要求办理存款异地托收者,必须出示迁移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办人员审查无误后将证明件的号码摘录在存单(折)的背面。并按当日挂牌的中间价折算人民币后收取托收金额千分之二的手续费,每笔收费最低不少于二元,不另收取邮费。储户要求电报划回时,按照邮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加收电报费。同一储户同时向同一原存款储蓄所托收数笔存款,费用按一笔计收。
非上述原因委托银行办理存款异地托收者,按托收金额千分之八收取人民币手续费,其他同户口迁移托收存款。
十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储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调入、安置干部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调入、安置干部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调入、安置干部工作的管理,引进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专业特长的人员,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的调入、安置: (一)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农转非”后“乡进城”的知识分子家属;
(二)调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了区(简称市内四区)的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引进的副处级以下干部和留学回国人员;
2.夫妻两地分居、落实政策和解决特殊困难人员;
3.部队干部随军家属;
4.退休干部和家住市内的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负责全市调入、安置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调入、安置干部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引进干部,须是本市急需又无法调剂解决,年龄在45周岁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1年以上的;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确有真才实学或我市奇缺的? 厥馊瞬拧? 第五条 接收安置留学回国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六条 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一方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的。 (二)拟调入的一方在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分居1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分居3年以上;中专(高中)以下学历,分居5年以上的。 (三)拟调入的一方在本市市内四区以? 馄渌兀ㄊ校⑶ぷ髀?年,分居1年以上的。 (四)本市驻军转业干部回原籍安置,其家属本应随调而不服从的,不再按两地分居政策解决,其中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调入的,须分居5年以上。
第七条 属于特殊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市内离退休人员在本市内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含其配偶,下同); (二)市内在职干部年满55周岁以上,因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本市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 (三)经批准来连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可随迁1名子女。
第八条 本市驻军军官家属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条件的可以调入。
第九条 退休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易地安置条件,经与我市协商同意并有单位代为管理的,或原在本市工作经组织动员支援内地建设,就地安置有困难且在本市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的,可以接收安置。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侨务、统战等政策规定应予照顾的人员,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符合调入、安置政策的人员可以调入、安置。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本市的(不含外省市籍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伍的);
(二)配偶是大连常住户口(随军除外)并在本市居住,结婚4年以上的;
(三)配偶系随军到本市居住8年以上的;
(四)军龄满20年或副团级(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工作满5年的;
(五)父母或岳父母在本市居住,确系年高体弱、身边无子女的;
(六)双军人均属外省市入伍,单方转业,在本市驻军8年以上,其生活基础在本市的;
(七)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在本市,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公因战致残的以及从事飞行、潜艇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
第十二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按照每年市政府有关应届大中专毕业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知识分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在办理“农转非”后可办理乡进城手续;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35周岁以上,工龄15年以上的;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市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干部调入、安置,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其工作地县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向调入地的县(市)、区人事局(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调入市内四区的向大连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各种手续,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调、迁计划签发调入、分
配、安置手续。被批准调入、安置、分配的人员持人事部门签发的手续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其中按《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应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的,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应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五条 确属我市急需引进的干部,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又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接收单位提出意见,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口控制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调入、安置干部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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