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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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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08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王万宾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目标和任务,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到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62件。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460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件。

  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有以下特点:一是议案内容广泛,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立法议案占多数。经初步分析,属于宪法相关法类、民法商法类、社会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5.8%;行政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0%。这些都反映了代表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愿望和要求。二是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提出议案。提出的法律案,涉及213个立法项目,属于制定新法律的196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2.5%;属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265件,占法律案总数的57.5%,其中有17个代表团1315人次分别联名提出42件议案要求修改刑法,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不断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要求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愿望。三是议案的准备比较充分,议案质量比较高。一些代表在出席大会前积极参加学习活动,努力掌握提出议案的法律规定和基本要求;形成议案前,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对拟订和提出议案进行了较充分的论证。大会期间,各代表团都按照大会统一安排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和提出议案。代表联名的议案领衔代表与附议代表共同研究、互作补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都经过全团代表集体讨论修改。

  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一方面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咨询、文书等服务,另一方面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认真分析。经过分析认为,在这些议案中,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此,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交由法律委员会审议137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36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6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65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30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3件,外事委员会审议3件,华侨委员会审议1件,民族委员会审议1件。上述议案由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将依法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做好代表议案处理工作,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重要意义。今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的第一年,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本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对于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切实发挥代表议案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都具有重要影响。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处理代表议案与制定立法规划和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更好地结合起来,把代表议案作为确定立法项目、实施立法计划的重要依据。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起草、修改法律案的过程中,更多地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座谈、调研等活动,尽可能地吸收代表议案的内容和代表提出的意见。把立法内容比较完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文本质量比较高的代表议案作为基础,形成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法律案时,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进一步听取他们的意见。

  今年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结果和处理情况,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在明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提出报告。

  以上报告,请审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

                         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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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审批规定,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类: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施工项目和预备项目。投产项目是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施工项目是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预备项目是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条件但未开工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的
要求;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的条件。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一)工业及高新技术类项目。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项目;
2.年产卷烟100万箱以上及配套技术改造项目;
3.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钢铁、有色、石化、建材项目;
4.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加工、新材料项目;

5.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

(二)能源类项目。

1.总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
2.燃煤发电单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3.11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电网改造工程;

4.供气在3万户(包括工业用气折算户数)以上的城市燃气工程和配套的长输管道工程;

5.其他新能源建设项目。

(三)交通类项目。

1.高速公路和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2.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桥梁或独立隧道建设项目;
3.投资额l亿元以上的机场扩建或3亿元以上的机场新建项目;

4.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新建、改建铁路干线或者铁路枢纽技术改造工程;

5.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航道整治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港口工程、航电枢纽工程;

6.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者年货物运输100万吨)以上的物流或者市场项目。

(四)农业、水利类项目。

1.防洪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建设项目;
2.洞庭湖治理及1亿元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3.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信息化基础设施类项目。

1.跨地区的光缆、微波通信干线和重要的通信、邮政枢纽工程;

2.新增、扩容交换机容量100万门以上的通信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六)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1.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
处理5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项目;

2.10公里以上的城市主要交通干道;
3.城市规划区内跨越主要河流、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桥梁;
4.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互通立交桥。

(七)社会发展类项目。

1.5000座以上体育馆、3000座以上游泳馆、2000座以上(或者多功能)影剧院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中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博物馆、文化艺术馆等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医院新建、扩建工程;

4.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本科院校新建、扩建工程;

5.其他重要的社会发展项目。
投资额3亿元以上,主体子项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可打捆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范围: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一)对全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或者推动作用的机械和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

(二)在本行业中技术领先,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

(三)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或者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交通、能源、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五)防洪保安、民生、农业开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项目。

(七)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0月1日前。
(二)申报主体:市州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
中央在湘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由业主或项目法人直接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附后)、项目简介;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招标备案材料。
预备项目可免交1、2、3项材料。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审批:
(一)初审意见: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审查批准: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文公布: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
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确定后,可根据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于年中召开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其他规定: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不属于省重点支持范围的,不得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__________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请表

项目

名称
项目

地点
建设

规模
建设起

止年限
投资

来源
已批总投资

(万元)
开累完成

(万元)
年 计 划
建设

阶段


备注

投资

(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
新增生

产能力

















注:l、在建设阶段栏中请注明全部投产、单项投产、施工、预备等类型。

  2、建设性质分为新建和扩建。

 3、投资来源分类:中央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部专项资金)、省级资金(省预算内资金、省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注明银行名称)、利用外资、市州县自筹、企业自筹。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办理方式: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确定并公布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采取灵活办理方式,可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第四条  办理时间: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全部行政许可应在3个月内办结。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招标投标以及水利、林业、消防等各项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当场决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尽快办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项目法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场或尽快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收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缴纳行政许可费用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先行缴纳的外,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在行政许可办结以后,依照该项目的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缴纳。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材料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免费提供格式文本。

第六条  特别许可:施工条件有特殊限制(如枯水季)或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原因,3个月内未能办结全部行政许可,但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允许开工建设。

第七条  要求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的理由、时间、未办结的行政许可情况书面报告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并继续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
许可。书面材料包括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招标及质量监督手续等。

第八条  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抓紧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不得以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阻挠项目实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省监察厅、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轻投资人负担,创造良好建设环境,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依法享受费用减免和条件环境优先保证待遇。

第三条  费用减免原则: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缴纳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项目性质不同、减免幅度不同的政策,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从大到小的减免幅度:

(一)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项目。

(二)交通(含铁路、公路、机场、水运)、能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三)重大产业(含机械和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通信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

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方应当给予优惠。

第四条  费用减免程序

(一)申请:项目法人根据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提出费用减免申请。

(二)初审意见:省重点建设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提出具体的费用减免建议方案。

(三)批准:省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执行:有关政府和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条件和环境保障
(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并配套安排其进场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临时用地。

(二)配套保障: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建材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需求。

(三)协调服务: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部门负责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和良好施工环境。

第六条  被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项目,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取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1日



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的工作方案
(省教育厅 2004年4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促进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后,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教育工作的重要责任。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有利于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和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逐步实现“双高”普九目标,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
  1.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予以保障。
  2.确立科教兴县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教育改革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
  3.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每年年初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年底检查落实情况。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
  1.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努力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2.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发展。积极推动各类教育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课程计划,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做到县域内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新格局。
  3.认真做好中小学德育工作,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德育质量,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新格局。
  4.重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社区教育,逐步建立满足学生需要的校外教育设施和劳动教育基地。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2.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3.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4.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5.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确保上级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种教育经费。
  6.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全面落实对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建立多渠道的帮扶制度及助学金制度。省级下达的资助特困学生的资金要全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
  (四)办学条件。
  1.坚持因地制宜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网点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远程教育设备等各项教学设施设备,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农村中小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要统筹规划,新建校舍最低使用年限达到50年,及时消除危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
  (五)教师队伍建设。
  1.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和素质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认真执行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搞好本地区编制核定工作,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
  2.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严禁聘任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坚持聘任标准,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保证聘任工作的合理、公正和公平。
  3.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对教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师续聘、晋职晋级、评模选优的重要依据。
  4.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34号)精神,搞好教师交流工作,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
  5.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六)教育管理。
   1.逐步建立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对教育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教育的发展规划,校长任用,经费安排,教师聘任重大问题要集体决定,并且公开、透明,严格按程序办理。
  2.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考核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建立教育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推进教育目标的实现。建立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校制度,党政领导要经常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帮助学校解决办学的实际困难。要经常检查和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社区和学校的沟通和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学队伍,积极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和对乡(镇)街道和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三、督导评估的范围
  督导评估的范围为全省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企业办学单位,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要与“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县(市、区)验收工作结合进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办学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下发的《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和《县(市、区)政府“双高”普九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认真做好评估工作。
  四、督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一)督导评估的程序。
  l.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本方案、《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和《县(市、区)政府“双高”普九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要求,每年进行自我评估。同时,将自评结果分别上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2.市(地)级复查。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所辖各县(市、区)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督学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督导评估组,按计划对所辖各县(市、区)进行复查,一般在2至4年内完成一轮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同时,将督导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3.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地)级复查的结果,组织省督学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合性评价。我省计划在5年内完成首轮对县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办学单位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
  4.结果反馈。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报告应同时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二)督导评估的方法。
  督导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评估实效。通过听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核实有关数据和账目,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深入部分乡镇和各级各类学校实际调查,汇总认定有关信息,研商评估意见,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评估意见,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导评估。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凡被评为优秀的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然不合格的,取消“两基”达标称号,并责成其重新申报“两基”验收。参加“双高”普九验收的县(市、区),经评估达到“双高”普九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授予“双高”普九县(市、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企业可按照本方案,对被评为优秀和达到“双高”普九标准的企业办学单位给予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要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各市(地)、县(市、区)要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的教育评估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搞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参加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要通过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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